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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之不可置信威胁与可置信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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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与博友聊天,在谈到他的诸多美文没能搬到博联社时,颇有遗憾。追问缘由,才知,在之前,他写入博客的文章曾多次被人剽窃。自己辛辛苦苦码出的字,就这样被人轻易剽窃。心下自是不甘。其实,除了他。在博联社,被人剽窃文字摄影者,还不止一二。诸如个别网站通过拷贝的方式,直接剽窃了博主和博联社的心血、平遥入选作品被人剽窃、鲍昆作品被人剽窃等。韩秋月也是因为自己的文章被剽窃得厉害,所以,离开了博联社。至今,还让人唏嘘不已。

    其实,又何止是博联社?在网络自由度很大的今天,很多人的字,照鲍昆先生的话来说,都曾被“野蛮的剽窃过”甚至象我之无名鼠辈的心情文字,也被不少的人一字不漏的剽窃到他的博客或者论坛。虽然,说起剽窃,很多人一提起来就很愤怒,但愤怒之后却往往是无奈。似乎根本没有一个好的办法去杜绝。所以,最后,只好听之任之,或者干脆,藏起来,等正式出版了才羞羞答答登上台面。

    这里,我们姑且不论学术论文或者其他地方的文字被剽窃。身为博联人,就说我们博联社吧。

    作为一个文字平台或者蒸蒸日上的媒体,博联社应该说是一个负责任的主体。也曾郑重其事地发表声明,没有博联社的授权,任何人不得采用博联社人的文字或者摄影图片,如有这类事件发生,一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但,这似乎,有点像,中国大陆对待诸如李登辉等访问美国之事件。虽然义正严词,态度坚决,响铮铮地发表声明,但效果却不是立竿见影的。被他人剽窃之风似乎从没停止过。

    为什么,这样的威胁并没有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作用呢?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将,其实,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你这个威胁是否是一个“可置信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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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置信威胁与可置信威胁,是来自博弈论的概念。那如何来理解这个概念呢?在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中有这样一个例子。说得是一个农村姑娘和一个小伙子私定终身的例子:姑娘爱上了一个小伙子,姑娘的父亲不同意,威胁说,如果不断绝关系,就断绝父女关系。但她父亲的这个威胁是一个不可置信的威胁。结果姑娘还是跟小伙子私奔了。等到生米煮成熟饭,外孙都抱回来的时候,父亲还是不得不承认了这个女婿。这个故事其实不止农村,在城市里也得到过验证。曾拿到课堂上讲,学生也很喜欢。

    这里,我们要找的关键是,为什么父亲的这个威胁,女儿不理睬——即不可置信呢?实际上,我们还得从成本说起。

    一旦姑娘和小伙子生米煮成熟饭,就好比一个人已经成功地剽窃了他人的作品,并且沾沾自喜。这时,父亲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父亲的损失的成本是女儿,即断绝父女关系的这个行为选择是失去自己的女儿。显然,这样的损失是得不偿失,毕竟血浓于水。父亲的另一个选择是接受现实,去抱外孙。显然,这样的损失是失去了面子。但这总比失去女儿要好得多吧?

    所以,在父亲的这两个行为选择中,虽然结果都是一样,都放弃了自己的原始目标:即不准女儿与小伙子谈恋爱。但这两种行为选择中,所付出的成本,却是不一样。自然,父亲会选择成本较小的那个行为。

    这里,女儿自然也知道父亲的这些信息。从而推断出父亲的选择必然是接受现实。也就是说,女儿知道父亲的这个威胁是不可置信的。所以,女儿才不顾父亲的威胁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当然,这里,我们是按照常理作为一个约束条件推断的。如果,刚好碰上一个老顽固一个倔老头——他把面子看得比天还重要。什么事都可以丢掉,就是不能丢掉面子。而且,女儿也知道父亲的这个脾气。那女儿可能就不敢轻易私奔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可置信威胁就变成了置信威胁。姑娘就要仔细权衡了,要在爱情和亲情之间作一个选择。

    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这个威胁是否是一个置信威胁。

    在这个例子中,事情的发展结果必然是父亲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个方案。也就是说,在目标前提下,会选择一个成本最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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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再回到我们的原来问题。

    为什么,博联社人作品被人剽窃的事情屡屡出现呢?就在于,这里的威胁,从一般意义上将,往往是一个不可置信的威胁。

    其不可置信的缘由与上述例子有相似之处。也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成本太大了。

    首先,从其被剽窃者本人来说,要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剽窃,本身就有相当大的交易费用。也就是说,很多人的作品被剽窃了,但并不知道。如果真要去海底捞针去发现,要就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即,交易费用过大。

    再次,即便,被剽窃者,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剽窃了。如果要想去追究法律责任,其成本也是很高的。尤其是在我们的网络法律并没有严格建立的情况下。一个虚拟的id剽窃了你的作品,最多,不过是,封了这个id。但封了之后,他又可以重新申请。从实质上讲,对剽窃者并没有严格意义的损失。又即便,我们真实的知道是谁剽窃了我们的作品,但要真正追究起来,也要费相当大的成本。

    这里的成本包括,首先是要证明自己的作品确实被他人剽窃,你需要拿出证据,而这证据,又需要费时间花精力去找原始的材料;其次,如果要委托博联社去追究,而委托本身就涉及到一个交易费用的问题,往往信息的不对称,又使得我们的“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一定的问题;再次,即便博联社真正出面去追究,也这涉及一个成本问题。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有关网络的法律并非很健全。追究的结果,并一定如人意。

    而这些信息,剽窃者是心知肚明的。所以,他们之所以那么胆大妄为,就不以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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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我们似乎,就是,只有袖手旁观呢?

    我想,这里,我们需要作的努力,就是把这个不可置信的威胁,尽量变成一个置信威胁。

    比如,对于剽窃者,我们坚决不能姑息。一经发现,就不单是看着一个人的事情,而是看着我们整个博联社的事情。起来声援的人多了。自然,就呼声就高了。至少,可以让剽窃者知道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

    再次,作为博联社这么一个法人实体。如果能在这种事情上,能不遗余力地为被剽窃这讨回一个公道。在一两个事件上,确实有成效。那么对于,剽窃者来说,在剽窃之前,他们就不得不掂量掂量了。

    就像我们前面讲的例子。让剽窃者知道,我们博联社就是一个“倔老头”把被剽窃看得比天大,对待这种事情,是不会敷衍的。那剽窃者就知道,我们的威胁不是一个不可置信威胁而是一个可置信威胁。

    再其次,就是我们国家关于法律的健全。俗话说,有法可疑,才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啊。

    虽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我相信,一切,事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