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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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全分析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时候是跟我一起的,他认为我学历比较高,在文字分析上会更胜一筹。因为四哥告诉他,一定要找出实际的案情和起诉书上的区别,才能找出最好的理由,有时候一个字都能确定一个人的生死。
“大学生你看。”喜全指着起诉书上的一行字:“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喜全于2003年12月6日在L市城南区卓越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人员松懈之机,潜入该网吧办公室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网吧管理员范某发现。被告人刘喜全看到盗窃事实暴露,当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16厘米长的水果刀,胁迫范某拿出身上的现金421元。得手后,又因为被害人喊叫,在被害人范某的左腿、腹沟部连刺三刀,造成被害人髂外动脉破裂……导致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喜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刀抢劫财物,并在被被害人发现后,刺伤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和网吧进行了相关的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觉得这儿他们写的不对劲。”喜全递给我一支烟,“首先,我的目的是盗窃,伤害只是因为她喊了。”
“可你确实是问她要钱了啊!这就已经是抢劫的性质了。”我抱歉地看看他,“而且你现在已经伤了人,就算把这三样罪咱们分开,一个盗窃,一个抢劫,一个故意伤害,那也轻不了的。”
“那我怎么上诉嘛!”喜全有些绝望。
我拍拍他的肩膀,“你先别着急,让我先想想。”沉吟了一阵,我又问他:“你判决的时候是按入户抢劫判的?”
“是。”喜全点点头。(注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住所,而不是商户。并且在“解释”中特别说明:“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虽然网吧属于商户,但是喜全的案件发生在2003年底。喜全的原型在案件二审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该“解释”的发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瘦子注。)
“这就不对了。”我看了看喜全,“你抢的不是人住的地方吧?”
“不是。”
我低下头,想了很久才说:“喜全,我觉得你这个案子有救,你赶紧让家里人请律师吧!”喜全眼睛一亮,“大学生,你赶紧跟我说说!”
我拿起起诉书给他看,“首先,我觉得你这个入户抢劫的定性就有问题。第一你抢的不是住家的‘户’,这一条就很难构成入户抢劫了。其次,你进去之前是想盗窃,后来忽然情况发生变化才抢劫的,我觉得完全可以是普通抢劫,而不是预谋入户,这样至少能保住脑袋的。”
喜全一下子蹦起来,“太好了大学生!要是我这案子翻案,等你出去我让我家里人请你好好吃一顿!”
我摇摇头,“先别着急,你让我想想你这上诉书应该怎么写。”
正说着话,忽然外面喊了一声:“张毅虎!准备提审!”是寇队的声音。
四哥脸色一变,看着我,“做好心理准备,保不齐是那个疯子的事儿。”
胆战心惊地走到提讯室,看到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坐在栅栏的那一边。看到我坐下,一个稍胖的人问我:“你叫张毅虎?”
我赶紧点点头,“是的,我就是张毅虎,请问您二位是?”
“我是吴二柱的办案警官,我姓张。这位是L市城中区检察院的王检察官。我们来这里,主要是针对吴二柱在狱中突发精神分裂症的事情对你讯问。”
果然是吴二柱的事,我心里一惊。张警官接着问:“吴二柱是4月23日进入监仓的,但是当天晚上他就发病了,你能不能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我定了定心神,想了半天才说:“我是4月22日的晚上才到二队五班的,第二天早上寇队叫我和监号里的胡磊一起去和当天要执行死刑的七班的刘宗磊聊天。”
“你刚进来,为什么是你陪?”王检察官问。
“一开始我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规矩,后来他们告诉我,凡是马上要执行的死刑犯在别的监仓有熟悉的人,队里都会安排在最后的时刻让他们聊天。但是为了防止这两个熟悉的人有其他的案子串供,都会安排一个新人跟着。”说话的时候我还是很紧张。
“好,你继续说。”
我点点头,接着刚才的话:“后来到了七班我才发现七班有一个我和我父亲共同的好朋友,他见我进来很惊诧,就请求寇队在送走死刑犯之后把我留在那里,跟他聊聊,适应一下。寇队同意了,我就在七班留了一天,等回到五班,也就是和吴二柱一个班的时候,他已经在床铺上坐着了。我进去的时候也没有太在意,后来晚上睡觉的时候他还是不下来,连澡都不洗。您可能不知道,外面进来的都要洗澡的,怕有传染病。但是喊了他半天都不听,还叫嚷着要是动他他就杀人,有几个人就把他拽下来硬给他洗澡了。结果洗完澡安排他晚点睡觉,先跟着第一个班的值班人员背监规,他就忽然疯了。”
王检察官点点头,又问:“那你当时在做什么?他们打吴二柱了吗?”
“我刚进去的时候就是吃饭,然后和其他犯人说话。他洗澡的时候我就躺下了。他疯了之后我怕他伤到我,我就坐了起来。当时因为按不住他,就有人踢了他一脚让他安静,其他时候也没打。”这些说法是完全按照监控上可能拍下来的东西说的。
“你们监仓有牢头狱霸吗?”张警官忽然问。我赶紧摇头,“没有,监仓里只有一个班长是管事儿的,有几个人帮助他。”
对面的两个人都不说话了,我呆呆地看着他们,越看越紧张。脑海里忽然想起之前在网上看过的一则新闻:一个犯人被其他犯人打死在了看守所里,全监仓的人一个都没逃过,都被不同程度地加刑。难道这样的故事也要发生在我身上?
良久,那个王检察官抬头紧盯着我说:“张毅虎,我们在审问你之前已经看过你的案子了,说实话,你这案子就是个很简单的事,就算是判了,也超不过三年。而且我们也看了监控,当时你确实是一直都没有接近吴二柱。”我赶紧应承道:“是啊,是啊!”
“但是!”他忽然话锋一转,“你要是再加上一条包庇罪,那就不是三年的问题了!所以,我建议你现在还是说真话,到底他们有没有打人?”
我慌了,但是随即想起当时张海跟我说的一句话:“在号里最遭罪的就是强奸了,但是如果跟上面点炮,下场比强奸还惨,谁都护不住你!”我知道,当时张海说这句话的时候也包括了一点——四哥也护不住我。我在这里还要待很长时间,我不希望成为下一个吴二柱!于是我咬咬牙,使劲摇头,“政府,我保证我没有撒谎。确实是打了,但是只是踢了几脚,你们在监控上也看到了,当时吴二柱的原话就是要杀了我们,不在乎多加几条命。如果不管住他的话,晚上我们睡着了指不定谁就成了冤死鬼。政府,监仓里的虽然是犯人,但是也没到被其他犯人杀死的地步吧。”
两个人没说话,我定定神,接着说:“我听寇队说吴二柱在之前就有精神病史,后来通过治疗病好了。我也有同学是学精神科的,我很早以前就跟他聊过精神病复发的问题。他跟我说如果遇到强烈的刺激和巨大的压力,治愈的病也有可能复发。王检察官,张警官,我想就算一个人再脆弱,也不会因为踢了几脚就疯了吧?”
张警官猛地一拍桌子,“狗屁!说话还一串一串的。你没觉得这个压力是你们给的吗?否则他怎么会疯?”
到了这个时候我也不能再转变自己的意见了,于是我点点头,“对不起张警官,我不是有意顶撞您,但是我觉得他当时因为杀了人已经有很大的精神压力了,加上当时班长让他背监规,加上之前被人摁住洗了澡,这都有可能让他忽然一下想不开。警官,杀人犯杀了人就被抓进来,心里压力我想一定很大。就算我们让他马上睡觉,不洗澡,我想那天晚上他也会因为胡思乱想而犯病的。”
他们两个人没话说了,或许他们也可以知道就算一个没有精神病史的人想到自己杀人时的场景,想到自己的生命已经在杀人那一刻开始倒计时,也会精神崩溃,何况是一个百病史的人。
好半天,王检察官合上文件夹,抬头对我说:“行了,张毅虎你回去吧。想起什么事就跟你们管教说一下,让他给我打电话,我会再回来问你的。希望你刚才说的都是真话,否则对你非常不利。”
我站起身,“谢谢你们。”说着转身离开提讯室。走的那一瞬间,我忽然觉得自己脑门上冒出了很多汗水。我咬咬牙告诉自己:我没有参与,而且我说的确实是实情,打人的时候是吴二柱在洗澡的时候,我也不知道是怎么打的。
好在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除了胡磊、潘子和李红军被关了一周的禁闭,挂了一个月的土铐子之外,没有人再因为这件事而受到任何牵连。
喜全分析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时候是跟我一起的,他认为我学历比较高,在文字分析上会更胜一筹。因为四哥告诉他,一定要找出实际的案情和起诉书上的区别,才能找出最好的理由,有时候一个字都能确定一个人的生死。
“大学生你看。”喜全指着起诉书上的一行字:“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喜全于2003年12月6日在L市城南区卓越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人员松懈之机,潜入该网吧办公室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网吧管理员范某发现。被告人刘喜全看到盗窃事实暴露,当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16厘米长的水果刀,胁迫范某拿出身上的现金421元。得手后,又因为被害人喊叫,在被害人范某的左腿、腹沟部连刺三刀,造成被害人髂外动脉破裂……导致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喜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刀抢劫财物,并在被被害人发现后,刺伤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和网吧进行了相关的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觉得这儿他们写的不对劲。”喜全递给我一支烟,“首先,我的目的是盗窃,伤害只是因为她喊了。”
“可你确实是问她要钱了啊!这就已经是抢劫的性质了。”我抱歉地看看他,“而且你现在已经伤了人,就算把这三样罪咱们分开,一个盗窃,一个抢劫,一个故意伤害,那也轻不了的。”
“那我怎么上诉嘛!”喜全有些绝望。
我拍拍他的肩膀,“你先别着急,让我先想想。”沉吟了一阵,我又问他:“你判决的时候是按入户抢劫判的?”
“是。”喜全点点头。(注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住所,而不是商户。并且在“解释”中特别说明:“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虽然网吧属于商户,但是喜全的案件发生在2003年底。喜全的原型在案件二审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该“解释”的发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瘦子注。)
“这就不对了。”我看了看喜全,“你抢的不是人住的地方吧?”
“不是。”
我低下头,想了很久才说:“喜全,我觉得你这个案子有救,你赶紧让家里人请律师吧!”喜全眼睛一亮,“大学生,你赶紧跟我说说!”
我拿起起诉书给他看,“首先,我觉得你这个入户抢劫的定性就有问题。第一你抢的不是住家的‘户’,这一条就很难构成入户抢劫了。其次,你进去之前是想盗窃,后来忽然情况发生变化才抢劫的,我觉得完全可以是普通抢劫,而不是预谋入户,这样至少能保住脑袋的。”
喜全一下子蹦起来,“太好了大学生!要是我这案子翻案,等你出去我让我家里人请你好好吃一顿!”
我摇摇头,“先别着急,你让我想想你这上诉书应该怎么写。”
正说着话,忽然外面喊了一声:“张毅虎!准备提审!”是寇队的声音。
四哥脸色一变,看着我,“做好心理准备,保不齐是那个疯子的事儿。”
胆战心惊地走到提讯室,看到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坐在栅栏的那一边。看到我坐下,一个稍胖的人问我:“你叫张毅虎?”
我赶紧点点头,“是的,我就是张毅虎,请问您二位是?”
“我是吴二柱的办案警官,我姓张。这位是L市城中区检察院的王检察官。我们来这里,主要是针对吴二柱在狱中突发精神分裂症的事情对你讯问。”
果然是吴二柱的事,我心里一惊。张警官接着问:“吴二柱是4月23日进入监仓的,但是当天晚上他就发病了,你能不能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我定了定心神,想了半天才说:“我是4月22日的晚上才到二队五班的,第二天早上寇队叫我和监号里的胡磊一起去和当天要执行死刑的七班的刘宗磊聊天。”
“你刚进来,为什么是你陪?”王检察官问。
“一开始我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规矩,后来他们告诉我,凡是马上要执行的死刑犯在别的监仓有熟悉的人,队里都会安排在最后的时刻让他们聊天。但是为了防止这两个熟悉的人有其他的案子串供,都会安排一个新人跟着。”说话的时候我还是很紧张。
“好,你继续说。”
我点点头,接着刚才的话:“后来到了七班我才发现七班有一个我和我父亲共同的好朋友,他见我进来很惊诧,就请求寇队在送走死刑犯之后把我留在那里,跟他聊聊,适应一下。寇队同意了,我就在七班留了一天,等回到五班,也就是和吴二柱一个班的时候,他已经在床铺上坐着了。我进去的时候也没有太在意,后来晚上睡觉的时候他还是不下来,连澡都不洗。您可能不知道,外面进来的都要洗澡的,怕有传染病。但是喊了他半天都不听,还叫嚷着要是动他他就杀人,有几个人就把他拽下来硬给他洗澡了。结果洗完澡安排他晚点睡觉,先跟着第一个班的值班人员背监规,他就忽然疯了。”
王检察官点点头,又问:“那你当时在做什么?他们打吴二柱了吗?”
“我刚进去的时候就是吃饭,然后和其他犯人说话。他洗澡的时候我就躺下了。他疯了之后我怕他伤到我,我就坐了起来。当时因为按不住他,就有人踢了他一脚让他安静,其他时候也没打。”这些说法是完全按照监控上可能拍下来的东西说的。
“你们监仓有牢头狱霸吗?”张警官忽然问。我赶紧摇头,“没有,监仓里只有一个班长是管事儿的,有几个人帮助他。”
对面的两个人都不说话了,我呆呆地看着他们,越看越紧张。脑海里忽然想起之前在网上看过的一则新闻:一个犯人被其他犯人打死在了看守所里,全监仓的人一个都没逃过,都被不同程度地加刑。难道这样的故事也要发生在我身上?
良久,那个王检察官抬头紧盯着我说:“张毅虎,我们在审问你之前已经看过你的案子了,说实话,你这案子就是个很简单的事,就算是判了,也超不过三年。而且我们也看了监控,当时你确实是一直都没有接近吴二柱。”我赶紧应承道:“是啊,是啊!”
“但是!”他忽然话锋一转,“你要是再加上一条包庇罪,那就不是三年的问题了!所以,我建议你现在还是说真话,到底他们有没有打人?”
我慌了,但是随即想起当时张海跟我说的一句话:“在号里最遭罪的就是强奸了,但是如果跟上面点炮,下场比强奸还惨,谁都护不住你!”我知道,当时张海说这句话的时候也包括了一点——四哥也护不住我。我在这里还要待很长时间,我不希望成为下一个吴二柱!于是我咬咬牙,使劲摇头,“政府,我保证我没有撒谎。确实是打了,但是只是踢了几脚,你们在监控上也看到了,当时吴二柱的原话就是要杀了我们,不在乎多加几条命。如果不管住他的话,晚上我们睡着了指不定谁就成了冤死鬼。政府,监仓里的虽然是犯人,但是也没到被其他犯人杀死的地步吧。”
两个人没说话,我定定神,接着说:“我听寇队说吴二柱在之前就有精神病史,后来通过治疗病好了。我也有同学是学精神科的,我很早以前就跟他聊过精神病复发的问题。他跟我说如果遇到强烈的刺激和巨大的压力,治愈的病也有可能复发。王检察官,张警官,我想就算一个人再脆弱,也不会因为踢了几脚就疯了吧?”
张警官猛地一拍桌子,“狗屁!说话还一串一串的。你没觉得这个压力是你们给的吗?否则他怎么会疯?”
到了这个时候我也不能再转变自己的意见了,于是我点点头,“对不起张警官,我不是有意顶撞您,但是我觉得他当时因为杀了人已经有很大的精神压力了,加上当时班长让他背监规,加上之前被人摁住洗了澡,这都有可能让他忽然一下想不开。警官,杀人犯杀了人就被抓进来,心里压力我想一定很大。就算我们让他马上睡觉,不洗澡,我想那天晚上他也会因为胡思乱想而犯病的。”
他们两个人没话说了,或许他们也可以知道就算一个没有精神病史的人想到自己杀人时的场景,想到自己的生命已经在杀人那一刻开始倒计时,也会精神崩溃,何况是一个百病史的人。
好半天,王检察官合上文件夹,抬头对我说:“行了,张毅虎你回去吧。想起什么事就跟你们管教说一下,让他给我打电话,我会再回来问你的。希望你刚才说的都是真话,否则对你非常不利。”
我站起身,“谢谢你们。”说着转身离开提讯室。走的那一瞬间,我忽然觉得自己脑门上冒出了很多汗水。我咬咬牙告诉自己:我没有参与,而且我说的确实是实情,打人的时候是吴二柱在洗澡的时候,我也不知道是怎么打的。
好在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除了胡磊、潘子和李红军被关了一周的禁闭,挂了一个月的土铐子之外,没有人再因为这件事而受到任何牵连。